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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权是公益组织的天然权利

2014年4月21日 作者:

    公募权到底该不该放开?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实务界和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很多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提出,贸然放开公募权,会引发社会混乱,对公益圈造成负面影响。而支持放开公募权的人也多是从这件事对公益组织的利益角度来谈,极言其对促进公益行业发展以及拓宽公众选择渠道之作用,却没有从更深层次去考虑。这个现象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公益行业的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搞清。大家尚没有深刻认识到公益行业的募捐权到底代表着什么,而仅在浅层次上反复讨论这个问题。

    其实,公募权是公益组织的天然权利,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而其之所以属于天然权利,是因为公募权的背后是宪法赋予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有一系列的判例。

    1940年,康涅狄格州政府出台了一部法律,规定:“任何人出于宗教、慈善目的开展劝募活动的,要事先获得当地的公共福利理事会秘书长的批准。”该法出台后,犹太教徒牛顿·肯特威尔没有经过批准就跑到天主教徒占全市总人口90%的纽黑文市散发攻击天主教的传单,劝说人们改变信仰,并捐款以支持犹太教。这一行为引起了当地居民的极大愤怒。结果,州政府认为肯特威尔的行为违背了州政府的规定,并逮捕了他。

    肯特威尔对于州政府的行为十分不满,将后者告上法庭。这个官司一路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州政府的规定涉嫌对公益组织募捐权开展实质性审查,而这种审查会侵害到宪法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州政府的做法是无效的。

    而在1939-1943年的“施内德”系列案件中,有几个镇规定禁止在公共道路上散发传单或广告,以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有公益组织对政府的规定表示不满而将之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益组织的募捐权应该受到保护。州政府真的要维护道路清洁,避免影响交通,完全可以出台规定禁止募捐人站在拥堵的道路正中间,或者禁止其强制散发传单,在街上乱扔东西的行为,而不是限制公益组织的募捐权。

    在1943年的“马丁案”中,斯特拉瑟斯市规定:“禁止按门铃或敲门散发传单。”该规定的出台原因是当地是工业城市,很多上夜班的工人白天会在家休息。有公益组织认为该市的规定侵害了自身的募捐权,因此将斯特拉瑟斯市政府告上法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是否接受公益组织募捐,是捐赠人自己的事情,不应受政府的不当干涉。不希望接受劝募的人,完全可以采用在门外树立标示的方式加以劝退,而非由政府强行禁止之。而且,散发传单也是一种最有效的传播观念的方式,有助公益理念的传播。

    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美国人才真正地认识到:原来募捐权是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公益组织的天然权利!政府不能随意限制公益组织的募捐权,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我国也该确立这样的观念,即公募权不是政府单独赋予公益组织的一项特权,而应该是公益组织的“天赋权利”。公益组织可以在不违背治安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开展募捐活动,而无需为一项行政授权而苦恼万分。只有这样,我国的公益行业才能够迎来美好的大繁荣,我国的社会领域才能够真正地活跃起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褚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