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2月20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循以下信息公布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秉持“透明口袋”理念,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本基金会向公众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 (四)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 本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本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基金会《会计制度》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选择本基金会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本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11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