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2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该基金的起设金额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 独立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 (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某基金”的名称,不刻制专门印章。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基金会审定; (七)定期向秘书处、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本基金会同意,由理事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秘书处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总干事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20日) |